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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做了哪些管理和组织安排?

2017-03-15 11:39:25 

自我国发展核能工业以来,国家十分重视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的安全,以及辐射事故和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。对于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,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,制定了《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》第一系列法规,建立了各级应急组织机构,制订了核应急预案或核应急计划,开展了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工作。

我国的核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分为国家、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和营运单位三级。国家级的核事故应急管理机构是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,国务院各有关部、委、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等作为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单位,下设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、成员单位联络组、专家咨询组等机构,另处,还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若干应急技术支援中心和应急行动队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建立核事故应急委员会,下设应急办公室、专家咨询组、若干应急行动组。营运单位建立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,下设应急办公室、若干应急行动组。各级应急组织分别制订该级的核应急预案,负责做好本级的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。

当前,我国国家级的应急组织健全,应急预案可行、有效,具有应对重大核事故的应急能力。较大核设施(包括核电站)的应急组织也是健全的,所制定的核事故应急预案(计划)都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批,切实做到可行、有效,可以对本单位可能遭遇的各种核事故做出快速而有效的响应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工作进展尚不平衡,有核电站或大型核设施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工作进展快一些,而没有核电站的大型核设施的稍滞后一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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